香港回归中的中英较量(四)

香港回归中的中英较量(四)

1990年初,形势更为紧迫。

香港基本法即将于2月定稿,英方对香港1991年选举的方案也到了最后拍板定案之时。

但是,柯利达访华,以及双方其他渠道的磋商,都未能就直选比例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处于僵局。

英方有些着急了,希望能在基本法定案之前与中方就此事达成妥协。

当时,赫德来不及等到与我会晤面谈此事,便开始连续通过信件与我交换意见。

那一段时间,英国驻华大使与中方人员多次接触,转交各自外长的“信息。

这虽非亲笔签名的函件,却是书面文件,不是“口信”

,我们便称之为“书面信息。

这种方式十分便捷,在中英多年磋商、谈判过程中经常采用。

从1990年1月18日赫德给我来信起,至2月12日赫德来信确认达成共识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双方交换了七份书面信息。

当时,这属于内部磋商,对外严格保密。

后来,随着政制问题争执的加剧,双方分别公布了这七份文件。

这一轮交涉的焦点,就是香港立法局的选举安排。

现在,当人们读到这批外交文件时,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中英双方会为了多几个还是少几个直选议席如此兴师动众呢?其实,中英双方所争的,不仅仅是几个直选议席的多少,而是香港回归后的主导政治体制。

要理解这一点,需要了解香港政制发展的背景和英国在香港过渡时期制定“政改”

政策时的基本考虑。

在香港100多年的殖民统治时期,英国一直采用由伦敦委派总督独揽大权的政治体制。

总督下设行政和立法两个局,作为咨询机构。

议员都是由港督委任。

这是一种行政主导的体制。

上世纪80年代,中英就香港问题签署联合声明后,中方就开始着手制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设计一套能体现“一国两制”

的全新政治体制。

这时,英方企图利用香港过渡期,加紧推行所谓的“代议政制改革”

,想在基本法颁布之前造成既成事实,以影响基本法对未来政制的安排。

“代议政制改革”

的目标,说穿了就是要把行政主导改为立法主导,通过提高立法机构的权力和地位来制约行政机构,并最终把回归中国后的香港演变成一个“独立实体”

,与祖国隔离开来,以利长期维护英国在香港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在联合声明签署以前,英方已开始了这方面的筹划。

联合声明签署后,英方马上启动了政改部署。

1985年,先是在香港立法机构通过功能组别(代表不同的行业或专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部分议员;然后又在1991年决定选举时再引入分地区直接选举部分议员的新制度;并计划于1995年完全取消委任制,使全部立法局议员都由功能组别、选举委员会的间接选举和地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产生。

在中方就基本法起草工作听取英方意见过程中,英方曾向中方极力推荐过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

中方也认为,这种体制适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行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保持稳定繁荣。

同时,中方也赞同在香港逐步推行民主制,立法机构议员最终全部经普选产生。

但中方认为,根据香港的实际,民主制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

当时,英方对这一点也是同意的。

基本法的有关内容,就是按行政主导和循序渐进这两条原则拟定的。

1989年以后,英方改变了主意,要大大加快政制改革步伐。

其中最主要的,也是争议最大的,就是要急速增加立法局直选议员的比例。

直选议席数额的增长速度和比例,便成为当时中英磋商中的焦点问题。

在赫德于1月18日给我来信之前,英方已向中方提出要把1991年直选名额由10席增至20席,1995年再增至24席。

这与中方基本法草案设计中的1997年18席的主张差距甚大。

如果接受英方的安排,1997年香港回归前后的政制衔接将会出现问题。

为了香港的平稳过渡,中方做出了重大让步。

1月15日,提出了1991年15席、1997年20席的建议。

英方对中方的“积极精神”

表示赞赏,并表示将研究“1991年少于20席的可能。

随后,出现了赫德和我之间的紧急书面谈判。

概括起来,大致的情况是这样的:英方对中方15日的方案做出回应,提出1991年18席、1997年24席的方案。

中方又提出1991年18席、1997年20席的方案。

英方拒不接受,威胁说,如中方不修改基本法草案的名额,香港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将辞职,还建议派高级官员来北京面谈。

中方回应说,中方的重大让步未获英方积极响应,因此英方没有必要再派人来京磋商,如英方不接受中方建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只能按原定方案做出决定。

英方又提出几个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以及选举方法等问题,要求中方澄清。

中方澄清时,采纳了英方的一些意见。

最后,英方应中方要求,正式书面确认接受1991年18席、1997年20席的方案,并保证保持“九七”

前后的“连续性。

这期间还有一个小插曲:在英方最后确认前几天,赫德还曾来过一信,说时间紧迫,可能赶不及在基本法草委大会之前做出最后答复,要求草委会在确定1997年直选席位时,先不要写入文本,只留一个空白,待以后填写。

我们判断,双方有可能在会前达成协议。

最后果然达成了协议。

由于此信不涉及实质内容,故后来未随七份文件一同发表。

七份外交文件表明,在基本法定案时,双方就香港政制发展的进度正式达成了协议和谅解。

此时,英方还不得不遵守同中方磋商一致和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

我同赫德外相尚未谋面,便通过交换信件达成了一项重要协议。

这也是我任外长期间与英方达成的惟一的书面协议。

没有想到的是,它后来竟被英方所毁弃。

中英双方以及大众传媒还就这七份外交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到底算不算是双方的协议和谅解,有没有约束力,开展了一场辩论。

其实,任何具有外交常识的人,更不用说熟悉中英谈判历史的人,对此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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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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